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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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日記簿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航空器國籍及登記號碼。 二、日期。 三、飛航組員姓名。 四、飛航組員職務。 五、離場站。 六、抵達站。 七、離場時間。 八、抵達時間。 九、飛航時間。 十、飛航性質(如定期、不定期等)。 十一、備註。 十二、負責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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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