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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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及降落後,執行客艙內之安全檢查,如發現可疑物,應即向當地民航主管機關報告。
- 2.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貨物、行李、乘客經安全檢查後,始得裝載於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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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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