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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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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人及機長應確保航空器適航,並備妥乘員安全之各項設施,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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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01條,航空器使用人及機長有責任確保航空器適航並準備好乘員安全的各項設施,方可進行飛航。如果航空器使用人發現任何影響飛航安全的不良設施,則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此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21條及第22條。舉例來說,在2018年的一起航空事故中,航空公司的監管單位發現飛機的起降設施存在安全問題,立即向民航局提出報告,並進行相應的整改與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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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1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及機長應確保航空器適航,並備妥乘員安全之各項設施,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