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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01 條
航空器使用人及機長應確保航空器適航,並備妥乘員安全之各項設施,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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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01條,航空器使用人及機長有責任確保航空器適航並準備好乘員安全的各項設施,方可進行飛航。如果航空器使用人發現任何影響飛航安全的不良設施,則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此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21條及第22條。舉例來說,在2018年的一起航空事故中,航空公司的監管單位發現飛機的起降設施存在安全問題,立即向民航局提出報告,並進行相應的整改與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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