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0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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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人應設置全職且適任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及機務主管,並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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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01-1 條的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當設置全職且適任的航務主管、機隊主管及機務主管,並將相關資訊報請民航局備查。此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航空器使用人有足夠的適任人員來負責航務、機隊和機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以確保飛行安全和航空器的正常運作。例如,如果一家航空公司未能設置適當的航務主管或機務主管,可能會因此造成飛行作業不當或機務維護不足,導致飛行安全風險增加。因此,遵守這項法規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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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