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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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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昇機選擇使用海上備用機場,除應考量重要控制系統及重要機件之機械可靠性,據以判定備用機場之適合性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僅於通過不得轉回點後始得使用海上備用機場,未通過不得轉回點前僅得使用陸上備用機場。 二、於到達海上備用機場前,直昇機於單一發動機性能失效之情形下仍能安全飛航。 三、應保證能取得直昇機起降甲板。 四、應有可靠及精確之天氣資訊。 五、於得以攜帶足夠油量飛航至陸上備用機場時,不得使用海上備用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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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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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19 條規定:「直昇機選擇使用海上備用機場,除應考量重要控制系統及重要機件之機械可靠性,據以判定備用機場之適合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