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航空器應攜帶足夠之燃油及滑油,計算油量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氣象預報情況。 二、預期之航管延誤。 三、於目的地機場作儀器進場及誤失進場。 四、於執行操作手冊所列失壓或航路上一具發動機失效之程序。 五、其他可能延誤航空器降落之情況。 六、經民航局核准供應航空器非預期及不正常燃油消耗所需之應變油量。
- 民航局得依飛航安全所需,酌予增減飛航特殊航路或機場所需用油。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