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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合格直昇機駕駛員者,不得啟動直昇機之旋翼或滑行。
  2. 非具有下列各要件之人員,不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之滑行: 一、已獲取航空器使用人之授權。 二、具備使用無線電通話之能力。 三、已由合格人員教授有關機場地物位置、路線、記號、燈光及航管之訊號、指示、用詞、程序等相關課程,並能符合航空器於機場作安全移動之作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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