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 1.非具有合格直昇機駕駛員者,不得啟動直昇機之旋翼或滑行。
- 2.非具有下列各要件之人員,不得於機場活動區範圍內操控航空器之滑行: 一、已獲取航空器使用人之授權。 二、具備使用無線電通話之能力。 三、已由合格人員教授有關機場地物位置、路線、記號、燈光及航管之訊號、指示、用詞、程序等相關課程,並能符合航空器於機場作安全移動之作業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