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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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人非經訂定航空器動力後退程序並報請民航局核准者,不得進行動力後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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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航空器使用人非經訂定航空器動力後退程序並報請民航局核准者,不得進行動力後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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