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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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 一、日間飛航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三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二、夜間飛航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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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21-1 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規內容,該條設定了飛機日間和夜間飛航時應攜帶的油量要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例如航空公司因違反此條規定而被罰款或受到其他處罰,都是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 飛航規則法規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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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