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 一、日間飛航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三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二、夜間飛航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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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 一、日間飛航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三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二、夜間飛航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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