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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22 條
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 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最佳航程空速下飛行二十分鐘所需之油量。 二、應變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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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22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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