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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37 條
各型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除依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適航標準及民航局規定裝置或攜帶外,並應依所從事之飛航需要配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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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學角度來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7條規定了航空器必須裝備及攜帶相應的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以符合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的適航標準及民航局的相關規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航空器在進行飛行操作時能夠滿足飛航需要,避免因裝備不足而導致飛行安全風險。 舉例來說,在某次航班中,一架客機因為未攜帶所需的飛航文件而無法取得飛行許可,導致航班延誤。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7條,航空公司應該依規定攜帶所需的文件,以確保飛行順利進行。因此,這個案例可以作為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237條的適用範例之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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