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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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襯底,相鄰線條之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
- 2.前項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示同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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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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