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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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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 一、飛航手冊。 二、飛航操作限制相關手冊。 三、計畫航路路線及可能轉降機場之最新航行圖表。 四、遭遇空中攔截之應對程序及目視訊號表。 五、噪音證明文件。 六、經營商務專機者之普通航空可證英文版。 七、經營商務專機者之營運規範准項目表。
  2. 2.自由氣球得不備具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文件。
  3. 3.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之文件及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文書,航空器使用人得建立並使用電子式手冊或電子式簽署之紀錄管理及保存系統相關作業程序,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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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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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44 條規定:「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 一、飛航手冊。 二、飛航操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