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似電臺,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頻率通話。
  2. 前項通信裝備應能透過緊急頻率一二一點五百萬赫與地面連絡。
  3. 除經民航局免除安裝外,航空器執行越水飛航及飛越搜救困難地區,應裝置無線電通信裝備,並具備於飛航期間之任何時機,使用規定之頻率,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
  4. 自由氣球備有無線電對講機裝備且於管制空域活動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