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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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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至少一處航空電臺或其他類似電臺,使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之頻率通話。
  2. 2.前項通信裝備應能透過緊急頻率一二一點五百萬赫與地面連絡。
  3. 3.除經民航局免除安裝外,航空器執行越水飛航及飛越搜救困難地區,應裝置無線電通信裝備,並具備於飛航期間之任何時機,使用規定之頻率,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
  4. 4.自由氣球備有無線電對講機裝備且於管制空域活動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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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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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61 條規定:「航空器裝置之通信裝備應備有與機場管制單位雙向通信之能力,且能於飛航中隨時接收氣象資料,並能隨時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