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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維護人員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准後實施。
  2.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所有維護人員接受初始及後續適當訓練,以符合航空器使用人所賦予之職責並從事維護工作之計畫、執行、督導、檢查及簽證恢復可用作業。
  3. 航空器使用人訂定之維護訓練計畫應包括維護資源管理訓練,以提升維護人員間及與飛航組員之協調合作,減少人為因素造成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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