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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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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檢驗制度,訂定必需檢驗項目,由訓練合格並經授權之人員,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規定執行航空器之維護、翻修及改裝之檢驗工作。
  2. 2.航空器使用人發現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航空器各項裝備及其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缺陷或其他事件,符合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所定通報事項者,應依相關規定通報民航局,並通報航空器原製造廠。必要時,應通報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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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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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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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73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檢驗制度,訂定必需檢驗項目,由訓練合格並經授權之人員,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之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