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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2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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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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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5-19 條,根據參考資料飛航管理規則第38條之1第1項有關客艙組員飛航執勤期間未逾8小時而於執勤完畢後給予連續9小時以上休息之規定,可以看出機長的指派必須符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的要求。根據參考資料的案例,航空器使用人必須遵守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以確保飛行安全。如果在飛行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則應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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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5-19 條規定:「飛機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5-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