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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85-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並保持經民航局准之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計畫,以確保每一飛航組員皆經適合訓練,勝任其職務。
  2. 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與人為因素表現有關之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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