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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85-23 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裝置空中防撞系統之飛機,應確認其飛航組員皆經適當訓練,具備使用空中防撞系統及避撞操作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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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我無法找到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5-23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抱歉無法提供您所需要的詳細解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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