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85-23 條
快速跳轉
航空器使用人對裝置空中防撞系統之飛機,應確認其飛航組員皆經適當訓練,具備使用空中防撞系統及避撞操作之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來看,我無法找到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5-23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抱歉無法提供您所需要的詳細解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