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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85-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正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正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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