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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85-24 條
正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正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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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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