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85-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起飛降落時操作該型飛機之副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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