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85-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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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起飛降落時操作該型飛機之副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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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85-25條,副駕駛員在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的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才得派遣其擔任起飛降落時操作該型飛機的副駕駛員。 舉例來說,根據民用航空局的相關規定,一位副駕駛員在擔任某型飛機的操作之前,必須在九十天內至少進行三次起降的飛行模擬訓練,以確保其具備必要的飛行技能和知識。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飛行安全和提高飛行人員的專業水準。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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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