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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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於飛航中,為避免航空器飛航或通訊遭受干擾,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或乘員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公告之限制規定使用個人電子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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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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