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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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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執行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時,手冊及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空器上備有經民航局准之該航空器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手冊。 二、遵守前款手冊之程序、指引及限制。 三、第一款手冊所列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所需之儀表及裝備,依維護計畫執行檢查及維護。
  2. 2.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其主要作業基地應備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手冊,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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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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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8 條規定:「航空器執行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時,手冊及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空器上備有經民航局核准之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