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98 條
快速跳轉
- 1.航空器執行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時,手冊及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空器上備有經民航局核准之該航空器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手冊。 二、遵守前款手冊之程序、指引及限制。 三、第一款手冊所列第二類或第三類儀降作業所需之儀表及裝備,依維護計畫執行檢查及維護。
- 2.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其主要作業基地應備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手冊,以供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