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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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器於夜間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啟位置燈。 二、於機場操作區域或接近危險區域執行停機或移動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清楚照明。 (二)作業區域有障礙燈標示。 三、水上飛機下錨時,除於不需錨燈之區域作業外,應開啟錨燈。
- 2.裝置有防撞燈之航空器,未開啟防撞燈前,不得飛航。但機長基於飛航安全考量關閉防撞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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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