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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03 條
航空器所裝置之儀表及裝備失效時,應符合附件二十四之規定,始得飛航。但經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據以執行飛航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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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03條,航空器所裝置的儀表及裝備如果發生失效,必須符合附件二十四的規定才能進行飛航。但持有民航局發給特種適航證書的飛行員不在此限制範圍之內。 舉例來說,如果一架航空器的氣壓計失效,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03條的規定,該飛機必須符合附件二十四的相關規定才能進行飛航。另外,如果該航空器的飛行員持有民航局發給的特種適航證書,則不受此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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