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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0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於廁所之固定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之便攜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3. 前項之航空器,因特殊情況仍使用海龍藥劑者,航空器使用人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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