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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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及自由氣球繫留作業之航空器,應具有自由氣球類航空器適航證書並由檢定合格之航空人員操作。
- 2.從事自由氣球繫留作業,應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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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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