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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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責保持航空器適航安全條件。
- 2.航空器之維護、修理及預防性維修應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
- 3.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訂定維護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各種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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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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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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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