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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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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管雷達迴波器應於飛航前每二十四個曆月內執行測試及檢查,並符合附件三十之規定。
  2. 2.安裝或維護航管雷達迴波器後,如可能造成資料傳送誤差者,應執行測試及檢查,並符合附件三十之規定。
  3. 3.前二項之測試及檢查,應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執行: 一、維修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無線電設備類別三級能量。 (二)具有該航管雷達迴波器型別之維護能量。 (三)具有限制性檢定能量且適合該測試之維護能量。 二、依本規則第二章或第三章營運並持有民航局准維護計畫之航空器使用人。 三、安裝該航管雷達迴波器之航空器原製造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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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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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20 條規定:「航管雷達迴波器應於飛航前每二十四個曆月內執行測試及檢查,並符合附件三十之規定。安裝或維護航管雷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