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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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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使用人所使用之航空器,如其機型為該航空器使用人首次使用者,於營運前應先符合下列條件,以熟練各項作業,確保安全: 一、飛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五十小時,其中應包括十小時以上之夜間飛航。 二、直昇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二十五小時,其中應包括二小時以上之夜間飛航。
  2. 2.前項飛航時數,民航局得視航空器使用人飛安紀錄、操作經驗及查情況後酌予增減,但其時數飛機以二十五小時,直昇機以十小時為限,其中夜間飛航時間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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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4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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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所使用之航空器,如其機型為該航空器使用人首次使用者,於營運前應先符合下列條件,以熟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