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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5 條
- 1.航空器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
- 2.機長失能時其接替順位,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相關手冊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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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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