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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航空器滑行、起飛或降落階段,不得提供餐飲服務。
  2.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經確認每一食物及飲料服務盤與座椅之餐桌均已收妥,不得允許航空器起飛或降落。
  3.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服務用車均已固定妥當,不得允許航空器滑行、起飛或降落。
  4.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影響通道之螢幕皆已收妥,不得允許航空器起飛或降落。
  5. 乘員應遵守客艙組員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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