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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乘員座位數為二十座至五十座時,應派遣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乘員座位數為五十一座至一百座時,應派遣二名以上之客艙組員,於每增加乘員座位數五十座時,增派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但運渡或經民航局事先准者,不在此限。
  2. 客艙組員應熟練執行緊急程序及需要緊急逃生之時機,並具使用航空器上緊急裝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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