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乘員座位數為二十座至五十座時,應派遣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乘員座位數為五十一座至一百座時,應派遣二名以上之客艙組員,於每增加乘員座位數五十座時,增派一名以上之客艙組員。但運渡或經民航局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
- 客艙組員應熟練執行緊急程序及需要緊急逃生之時機,並具使用航空器上緊急裝備之能力。









第 四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84 第 五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95 第 六 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131 第 十 節 手冊、表格、紀錄及報告 §182
第 三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233 第 四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237 第 五 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261 第 八 節之一 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285-1
第 三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299 第 六 節 大型多渦輪發動機之航空器 §325 第 七 節 大型航空器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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