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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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飛機除機長外,應有副駕駛員,始得飛航: 一、大型飛機。但經型別檢定僅需一位駕駛員操控且不需有副駕駛員之大型飛機,不在此限。 二、經型別檢定需二位駕駛員操控之多渦輪發動機之飛機。 三、通勤類飛機。但符合第一款但書之規定且其座位數不超過九座之通勤類飛機,不在此限。
- 2.未經考驗合格之副駕駛員,不得擔任需二位駕駛員操控飛機之副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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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