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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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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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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6-1條,組員的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這表示航空公司與員工在工作時間上有一定的彈性,但需依法申報及核備後實施。這條規定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該判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相關規定應優先遵守,而航空管理規則的執勤期間與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並不相同,因此有一定的獨立性。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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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6-1 條規定:「組員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