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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6-1 條
組員工作時間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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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6-1條,組員的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這表示航空公司與員工在工作時間上有一定的彈性,但需依法申報及核備後實施。這條規定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該判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相關規定應優先遵守,而航空管理規則的執勤期間與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並不相同,因此有一定的獨立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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