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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6-2 條

  1. 1.航空器使用人每次發布之組員勤務表應包含至少連續十四天之執勤及休息安排。
  2. 2.組員應於充分休息情況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
  3. 3.航空器使用人應認知前項組員因疲勞而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時,得不執行飛航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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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6-2條,航空器使用人每次發布的組員勤務表應包含至少連續十四天之執勤及休息安排。這表示航空公司必須在每份勤務表中確保組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以確保飛航安全及組員健康。例如,如果某位組員因疲勞而影響到飛航安全,根據本條規定,他可以拒絕執行飛航任務。 然而,根據以上所引用的裁判書內容,規定中提及的飛航管理規則對客艙組員的飛航執勤時間及休息時間限度有所規定,並表示需遵守飛航管理規則所定休息時數下限,以符合法治。因此,在實際運作上,航空公司需遵循飛航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確保組員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以維護飛行安全。 由於這些資料和法規相關性非常高,故本條所引用的法規以及相關案例為航空業中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此為最新的相關法規,可作為此問題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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