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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8 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 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二、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時。 三、雙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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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8條,飛航組員的飛航執勤時間限度不同於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規定。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飛航管理規則中的「飛航執勤期間」主要是計算客艙組員累積的疲勞度,並不同於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因此,飛航管理規則的執勤期間與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並不相同,並且飛航管理規則的執勤時間可以超過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限制,例如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時,雙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二十四小時。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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