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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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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 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二、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時。 三、雙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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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8條,飛航組員的飛航執勤時間限度不同於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規定。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飛航管理規則中的「飛航執勤期間」主要是計算客艙組員累積的疲勞度,並不同於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因此,飛航管理規則的執勤期間與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並不相同,並且飛航管理規則的執勤時間可以超過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限制,例如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時,雙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二十四小時。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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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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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8 條規定:「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 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