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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客艙組員飛航執勤期間未逾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九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八小時未逾十二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十二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十二小時未逾十六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十六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之休息。
  2. 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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