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客艙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 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 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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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艙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 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 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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