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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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艙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 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 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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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9-1條,客艙組員在飛航執勤期間所限制的起飛降落次數,有以下規定: 1. 在國際航線上,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六次。 2. 在國內航線上,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十二次。但如果飛行時間都短於二十分鐘的話,則最多可以增加四次起飛降落次數。 3. 在國內航線和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則按照國際航線的規定。 參考資料: 根據飛航管理規則,客艙組員在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起飛降落次數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如果航班在國際航線上,起飛降落次數不能超過六次;而在國內航線上,則不能超過十二次,不過如果飛行时间都短於二十分鐘的話,則最多可以增加四次起飛降落次數。這些規定都針對客艙組員的飛航執勤期間做出了明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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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