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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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除飛航訓練外,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 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 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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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飛航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除飛航訓練外,其起飛降落次數有以下規定: 1. 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 2. 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 3. 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則依照國際航線的規定。 依照資料顯示,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飛航組員在執勤期間對於起飛和降落次數的限制。飛航管理規則的制定是為了保障飛航安全和乘客的權益,並非普通的勞動規範。在案例中,若有因特殊情況而無法遵守飛航管理規則的情形,則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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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