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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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之待命地點位於休息處所者,其飛航執勤期間自報到起算;待命地點非位於休息處所者,於待命期間內執行飛航任務,其飛航執勤期間自待命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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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中可以看到,第38-4條涉及組員的待命地點。如果待命地點在休息處所,則飛航執勤期間自報到時算起;若待命地點不在休息處所,則在待命期間執行飛航任務,飛航執勤期間自待命時算起。範例的話,可以舉一個特定航班的例子,說明在不同的待命地點及情況下,飛航執勤期間的計算方式。參考資料可以使用最新的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以及實際航班執行的相關文件或資料。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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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