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組員之待命地點位於休息處所者,其飛航執勤期間自報到起算;待命地點非位於休息處所者,於待命期間內執行飛航任務,其飛航執勤期間自待命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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