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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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飛航任務前之連續執勤期間列入飛航執勤期間計算。
- 2.飛航任務後之連續執勤期間及飛航執勤期間合計不得超過第三十八條與三十七條之一所規定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但飛航任務後之調派時間得不予合計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並應列入執勤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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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8-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飛航任務前的連續執勤期間應列入飛航執勤期間計算。 2. 飛航任務後的連續執勤期間及飛航執勤期間合計不得超過飛航執勤期間的限度,但飛航任務後的調派時間可以不計入飛航執勤期間限度,並且應列入執勤期間。 舉例而言,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和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91號判決,飛航管理規則的執勤期間與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並不相同,因此在判決中有針對飛航管理規則的適用範圍和工作時間進行了具體解釋。 以上是根據我了解的法規針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8-3條的解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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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