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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組員通勤時間得不列入執勤期間;於基地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期間。
  2. 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
  3. 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三十分鐘之執勤期間。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飛航後整理工作之實際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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