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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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組員通勤時間得不列入執勤期間;非於基地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期間。
- 2.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
- 3.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三十分鐘之執勤期間。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飛航後整理工作之實際作業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飛航管理規則第43條,組員通勤時間不得列入執勤期間,非基地出發的通勤時間也不能算入休息期間。而組員調派時間則應列入執勤期間。另外,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30分鐘的執勤期間,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飛航後整理工作的實際作業時間。這些規定的範例可以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以及飛航管理規則的具體執行情形。不過,目前我無法提供最新的案例或裁決做為參考。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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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