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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4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組員執勤期間連續三十日不得超過二百三十小時。但因執行待命或調派勤務最多得採計三十小時之延長時間至二百六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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