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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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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航空器使用人擔任政府緊急運輸任務並經民航局准者,其所屬執勤飛航組員飛航時間於連續十二個月內,其總飛航時間得增至一千二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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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44條的解釋是,這項規則是針對航空器使用人在擔任政府緊急運輸任務並經民航局核准時,其所屬執勤飛航組員飛航時間的特定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在連續十二個月內,這些飛航組員的總飛航時間可以增至一千二百小時。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5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91號判決,飛航管理規則和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是不同的,因此在特定情況下,飛航管理規則的規定可能會優於勞動基準法。這顯示了法律在特定情況下的適用性和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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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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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44 條規定:「如航空器使用人擔任政府緊急運輸任務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所屬執勤飛航組員飛航時間於連續十二個月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