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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如航空器使用人擔任政府緊急運輸任務並經民航局准者,其所屬執勤飛航組員飛航時間於連續十二個月內,其總飛航時間得增至一千二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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