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任何人於航空器內不得飲用酒精性飲料。但該飲料係由航空器使用人於餐飲服務時所提供者,不在此限。
-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於其航空器內提供酒精性飲料予下列人員:
一、已顯示醉態者。
二、解送人與被解送人。
三、依規定持械登機之人員。
- 航空器使用人得拒絕已顯示醉態者登機。









第 四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84 第 五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95 第 六 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131 第 十 節 手冊、表格、紀錄及報告 §182
第 三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233 第 四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237 第 五 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261 第 八 節之一 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285-1
第 三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299 第 六 節 大型多渦輪發動機之航空器 §325 第 七 節 大型航空器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341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