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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51 條
- 1.任何人於航空器內不得飲用酒精性飲料。但該飲料係由航空器使用人於餐飲服務時所提供者,不在此限。
- 2.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於其航空器內提供酒精性飲料予下列人員: 一、已顯示醉態者。 二、解送人與被解送人。 三、依規定持械登機之人員。
- 3.航空器使用人得拒絕已顯示醉態者登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51 條,任何人於航空器內不得飲用酒精性飲料,但在餐飲服務時提供者除外。航空器使用人不得在航空器內提供酒精性飲料予已顯示醉態者、解送人與被解送人以及依規定持械登機之人員。此外,航空器使用人得拒絕已顯示醉態者登機。 有關於禁止航空器內飲酒的法規,在司法實務中也有相對應的案例。例如,根據中華民國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的編號資料及相關證詞,可對於航空器內的飲酒行為及其相關影響做出判斷。 然而,對於航空器使用人拒絕已顯示醉態者登機的規定,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航空公司的操作指引,了解何謂「已顯示醉態」,或者航空公司是否有針對此規定的詳細實踐標準。因此,在法學教學或研究時,可以參考航空機內禁止飲酒的規定以及相關案例來教授學生相關的法律知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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