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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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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地面移動、起飛或降落階段,不得提供餐飲服務。
  2. 2.航空器使用人經確認每一食物及飲料服務盤與座椅之餐桌均已收妥,不得允許航空器起飛或降落。
  3. 3.航空器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服務用車均已固定妥當,不得允許航空器於地面移動、起飛或降落。
  4. 4.航空器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影響通道之螢幕皆已收妥,不得允許航空器起飛或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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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52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地面移動、起飛或降落階段,不得提供餐飲服務。航空器使用人非經確認每一食物及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