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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客艙內服務用車不得於無組員照料之情況下留置於通道;於使用中未移動時,亦應固定。
  2. 客艙組員於起飛及降落階段應確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裝備已經固定於適當儲放空間。
  3. 航空器使用人應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其固定裝置之故障,訂定通報程序。
  4. 第一項至第三項作業之程序應訂定於客艙組員手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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