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客艙內服務用車不得於無組員照料之情況下留置於通道;於使用中未移動時,亦應固定。
- 客艙組員於起飛及降落階段應確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裝備已經固定於適當儲放空間。
- 航空器使用人應對客艙內服務用車及其固定裝置之故障,訂定通報程序。
- 第一項至第三項作業之程序應訂定於客艙組員手冊內。









第 四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84 第 五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95 第 六 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131 第 十 節 手冊、表格、紀錄及報告 §182
第 三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233 第 四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237 第 五 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261 第 八 節之一 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285-1
第 三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299 第 六 節 大型多渦輪發動機之航空器 §325 第 七 節 大型航空器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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