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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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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飛航計畫及操作飛航計畫安全執行,始得執行飛航作業。
  2. 2.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飛越或接近衝突區域前,應完成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之風險緩解措施,以確保飛航安全。
  3. 3.前項所稱衝突區域,係指已發生武裝衝突、可能發生武裝衝突或處於高度軍事戒備狀態之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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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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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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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55-1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飛航計畫及操作飛航計畫安全執行,始得執行飛航作業。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飛越或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5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