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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手冊或操作飛航計畫中規定航路上之最低飛航高度及目的地機場與備用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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